管委會公開欠繳費用住戶姓名要三思

 欠繳公寓大廈管理費遭管委會公布姓名是否侵犯隱私權?法律界人士認為,可能會侵害住戶名譽權,管委會可訴請法院,亦或只公布欠繳費用的住戶棟別而不公布姓名。

   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所規定,公寓大廈管理費主要負擔共用部分,約定共用部分的管理、維護費用及必要修繕費用,且分擔方式有三種:一、公共基金支付;二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;三、按各住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。 

 因此,如果住戶拒不繳納管理費,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,管理委員會得於住戶欠繳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時,定相當期限催告住戶繳納,如住戶仍拒不繳納時,則可訴請法院命住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。

 新竹市政府建議,管理委員會也可用其他方法來催繳,例如公布未繳交管理費的住戶棟別。但要注意的是若一併公布住戶姓名,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,則有侵害住戶名譽權的可能。

 

原文轉載:MyGoNews廖賢龍 2012-02-1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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